(一)自检(2月18日至3月31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积极配合,认真对待自查。如实填报各类表格(1-3),对照年检内容,结合事务所基本概况、股东变化情况、内部管理状况、执业情况及年度有否受当地税务机关处理等方面内容形成书面报告,随同工商税务登记证、股东情况表、执业人员人事代理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于3月31日前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4月30日前将区级审核后的年检材料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区级税务机关审核(4月1日至4月25日)
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对所属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重点查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并在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复检(4月26日至5月31日)
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在事务所自检及整改基础上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要查看第一手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