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2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规定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07年5月底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同时缴销已领购但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五、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10日前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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