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不再通过清单方式采集数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表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数据应小于或等于本期认证相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第7栏“税额”数据应等于第7栏“金额”数据乘以规定的扣除率的数据。第35栏和第1栏等有关“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仍按原来的规定的填报,不反映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的数据。 (三)在2007年6月份申报期至8月份申报期期间,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2007年6月1日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项税额,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企业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抵扣条件,不得在网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如果存在既取得2007年6月1日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又取得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管理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第7栏金额栏应小于或等于该企业利用四小票采集软件采集的取得6月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票面金额与经过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上的票面金额之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