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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取得搬迁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2007.7.17)
作者:       日期:08.02.15

    某外资企业因旧城改造搬迁,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搬迁补偿收入后,租用了其他企业的厂房,支付租赁费、搬迁费等计15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未发生重置固定资产行为,只是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并且支付了相应的搬迁、租赁费用,因此对该企业所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应就扣除搬迁、租赁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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