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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损失须经审批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7.7.31)
作者:       日期:08.02.15
一、我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究竟哪些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哪些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而直接申报扣除?
    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直接申报扣除。

二、需审批的财产损失何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除呆账损失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采用即报即批的管理办法,纳税人发生呆帐损失,可随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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