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租了一家企业的车间进行加工维修,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使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每月缴纳5000元的承包费,由我自己进行经营和核算。请问,我方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吗?要由我缴纳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另据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承租企业车间进行加工维修,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上交承包费,应当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应该为你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以你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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