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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柴油按何种指标缴纳消费税?(2007.9.4)
作者:       日期:08.02.15
一、炼油厂生产销售的柴油,是按国家质量标准倾点指标缴纳消费税,还是按凝点指标缴纳消费税?
    《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7号)规定,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 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
    国税发[1998]192号文第二条规定,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可见,凝点柴油并非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倾点柴油才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炼油厂生产销售的柴油应按国家质量标准倾点柴油缴纳消费税。

二、生产加工珠宝玉石如何缴纳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和《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对生产加工珠宝玉石的企业应按10%的税率在生产加工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另据财税[2001]176号文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应按钻石和其它珠宝玉石来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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