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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能否由职工教育经费列支?(2007.11.27)
作者:       日期:08.02.15
我企业为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相应文凭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费用报销,并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指出该项支出不应由企业负担,这是为何?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上述支出不同于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对此不应混淆。财建[2006]317号同时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另据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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