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税后利润汇出境外要由支付人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我国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但是具体执行的利润所属年度和汇出时间还有待相关配套文件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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