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该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