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和附表2:
1.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表1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同时,外贸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
2.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按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填报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1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3.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征退税率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或者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进项税额,经批准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中。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25栏=23栏+24栏-11栏)。
4.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发生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应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附表1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附表1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免、抵、退”税企业上述出口货物应分担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应作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