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税局 > 纳税服务 > 在线咨询 > 每周汇编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季度分支机构分摊税额比例如何确定?
作者:       日期:08.07.15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本季度即为2006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相关新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