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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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一对我市内资金融企业重大利好
高新技术企业将被重点扶持
两法合一新法解读
企业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间是否改了?
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的资料有何变化?
发票开具有误该如何处理?
新版货运发票抵扣有什么规定?
外资企业境外所得应如何纳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资企业如何界定?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将启用新系统
6月起买废旧物资得索取新版发票
支付实习生报酬可税前扣除
增值税申报变化大 轻松填表有诀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利息税下调你的利息咋计税
雇一残疾人最高每年退税3.5万元

 

1、两法合一对我市内资金融企业重大利好

本报讯 “看来,‘两法合一’对我们内资金融企业是重大利好啊!”某商业银行一位工作人员听完厦门市国税局专业人员的解答后忍不住在电话那头欢呼起来。昨日,本报“嘉宾接热线”栏目开通了与国税有关的专题热线电话,吸引了许多企业和个人的关注,读者来电的内容显示,“两法合一”对企业的影响是最热的话题。
    
    国税专业人员介绍说,“两法合一”后,内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将由33%下降到25%,下降了8个百分点,对内资金融企业影响之大可想而知,再加上新的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扩大费用抵扣限额等,将导致其应纳税所得额大幅减少,总体税负会下降很多。昨日有不少读者来电咨询,具体下降多少呢?相关人员作了解答:由于新法中许多条文只是总体原则和框架,具体规定还有待实施条例出台后才能明确,届时才能相对准确测算出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过,由于新法实施的时间是明年1月1日,相关人员认为,与之同步实施的条例也会很快出台。 (卢天娇)

2、高新技术企业将被重点扶持

本报讯 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法带来的巨大扶持:相关人员说,新法是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方向发展。

    据介绍,新法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最主要是体现在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具体内容将体现在实施条例中。

    由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因此,不少读者对这一问题也非常关注。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相关人员说,目前标准也还没有出台,但是,对于厦门这样一个民营经济正在蓬勃发展的城市而言,该标准的认定和出台都将备受中小企业的关注。

3、两法合一新法解读

问: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此外,预提税的税率为20%。

问:新法规定的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新法有没规定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新税法实施后老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继续享受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自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内,以每年递增的方式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正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4、企业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间是否改了?

问:听说从今年起,企业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间改了?财务报表都包括哪些?还有,小规模纳税人也需申报财务报表吗?

答:没错,从今年开始,企业报送财务报表的时间由原来的每月申报改为季度申报。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对象为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所得税汇总申报的分公司除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5、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的资料有何变化?

问:我们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的资料有何变化?

答:出口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以海关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的离境日期为准),作为2007年的退税单证可以开始申报。由于今年1月1日以后离境的出口货物取消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清单),故申报的退税单证统一取消“未提供核销情况表”及“核销单缴销情况表”两种表格。

6、 发票开具有误该如何处理?

问:我们公司销售一批材料,因财务疏忽开票有误,专用发票也尚未交付购买方,现在要怎么处理?

答: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公司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出具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你公司再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可。

7、 新版货运发票抵扣有什么规定?

问:我公司收到一份有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如何办理抵扣?

答: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即如果您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就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新版有税控码的货运发票须到所属国税机关的柜台认证,方可抵扣。

8、外资企业境外所得应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请问境外所得如何纳税?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总机构设在境内,要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同时,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9、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资企业如何界定?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最近采购了一批国产设备,听说可办理退税,退的是什么税?还有,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的,如果投资项目和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即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已缴纳的增值税。另外,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度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10、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将启用新系统

     本报讯 购买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了,近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将有怎样的变化呢?相关人员介绍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厦门市将于今年4月中旬实施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新系统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据共享和数据网络传输,为利用数据加强车辆购置税管理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提供便利条件。相对于纳税人而言,车购税的税款入库、退库以及票证使用等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具体体现为:税款入库方式改变。将能取消办税场所现金和POS机刷卡缴税,改为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后,由纳税人自行到各银行网点以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缴纳。

    税款的退付将更加规范。以现金或刷卡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先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国库直接将退税款转入纳税人的银行卡号;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

    票证的使用。使用新系统后,车购税征收机关将停止使用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启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税收票证。

    相关人员说,以上变化还将视新系统上线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因此,最后明晰的时间和结果还有待确定。


11、6月起买废旧物资得索取新版发票

陈先生:我听说企业购买废旧物资,要取得新版专用发票才行,是这样吗?

市国税局:从下个月1日开始,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取得新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原有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将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企业取得的6月份之前开具的旧版发票,只允许抵扣到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

    由于废旧物资发票一直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管理,有些不法分子做假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因此,税务总局日前发文规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取得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进项税额才准予税前抵扣,抵扣金额按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市国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两点:一是企业取得的旧版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在2007年6月份申报期至8月份申报期期间,企业需要抵扣旧版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柜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发票是否符合抵扣条件,不在网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2、支付实习生报酬可税前扣除

     “缺乏工作经验”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一道门槛,为此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在校期间到企业进行一段时间的社会实践或实习,为日后走上社会积累工作经验。为了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受实习生实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底联合下文,提出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可税前扣除的规定。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文,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的税收政策。

    记者从市国税局所得税处了解到,接收实习生的企业支付实习报酬在税前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与学校签订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履行协议未满三年解约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二是企业或学校要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据介绍,文件对“学校”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说,这一规定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日常申报时自行扣除,但企业必须在日常管理中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包括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实习生名册、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同时企业应依照现行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即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进行税前扣除。(肖雨 庭玮)


13、增值税申报变化大 轻松填表有诀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变化很大。本期“国税筹划师”为你打听了不少填写申报表格的诀窍。

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抵扣货物运输业发票进项税额时,在填报申报表附表2时,表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税控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货物运输业发票进项税额,在填报申报表附表2时,表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特别提醒: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新版货运发票认证后,应等稽核结果下发后次月方可申报抵扣,而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发票数据可当期采集当期抵扣,不必等稽核比对结果。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须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填报在申报表附表1第15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中,不能填报在该表第1栏或第8栏中。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填报申报表附表2时,表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数据应小于或等于本期认证相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第7栏“税额”数据应等于第7栏“金额”数据乘以规定的扣除率的数据。第35栏和第1栏等有关“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仍按原来的规定的填报,不反映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的数据。

    在2007年6月份申报期至8月份申报期期间,纳税人如果既取得2007年6月1日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又取得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管理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填报申报表附表2时,第7栏金额栏应小于或等于该企业利用四小票采集软件采集的取得6月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票面金额与经过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上的票面金额之和。

    特别提醒:纳税人取得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货运发票和废旧物质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后,不得再通过四小票采集软件采集抵扣信息,否则造成重号票,将直接影响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蔡芬扬 肖雨)

1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基本稳定,工业结构有所改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市场销售更加旺盛,改革开放有序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增加,就业人员增多,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外贸顺差过大、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依然突出。
    据海关统计,2007年1-5月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外贸顺差增长过快,不仅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作为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学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品,纸制品,服装,鞋帽、雨伞、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家具,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具体政策内容及各类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可查询:财政部门户网站

记者:对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样设有过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当时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品种较多,涉及面较大,一些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在价格上难以更改,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记者:这次政策调整会对我国外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因此,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总体上看,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适中,并且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不会对正常外贸出口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15、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为便于广大社会公众理解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日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此次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作出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有何重要意义?

有关负责人:调整后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为了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政策调整后才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考虑到自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普遍适用于外资企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本次调整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政策适用的范围中来,既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也有利于扩大残疾人就业的范围,只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是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为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同时,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精神残疾人员目前主要在工疗机构等适合其特点的单位就业,因此,新的政策规定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工疗机构等外,其他单位安置精神残疾人员暂不能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工疗机构等的具体范围请省级税务部门尽快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界定。
   
    关于“六残”人员的认定范围,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除此之外,考虑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残疾人均有体制保障,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证》不是全国统一样式,并且主要用于赔偿认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但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将证件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为堵塞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漏洞,便于税务部门加强征收管理,调整后的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减)税的办法。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基本维持不变,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这些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这些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同时明确,如果单位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职工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其他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为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衔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原则,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所谓安置义务,就是指《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必须安置1.5%(含)的残疾人员,否则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总体来看,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保持了现行政策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在某些方面政策支持的力度还有所加大。同时,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所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挂钩、与残疾人工资挂钩,既有利于使优惠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残疾人个人、又有利于避免现行政策中仅注重安置残疾人相对比例而不注重绝对数量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新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实行限额退(减)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来全额即征即退带来的问题,对于促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和规范、防止税收流失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除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外,还规定了其他四个与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1、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这些条件的设置,既有利于加强税收政策的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的现象,又有利于运用税收引导的手段,强化企业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更好地体现了税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对全社会维护残疾人的利益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税方式的改变,还将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健全增值税链条机制、堵塞多年来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记者:为什么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作出这样的调整?请介绍一下政策调整出台的背景情况。

   有关负责人:残疾人就业政策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而且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一些安置残疾人的“非福利企业”,如民营、外资企业等不能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没能纳入政策范围;三是现行按安置比例减免税的办法缺乏公平性,并且对一些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存在过度减免的问题;四是由于税收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导致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例时有发生;五是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减免税规模与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协调。上述一些原因,促使相关部门对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6年1月,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了请示,建议调整完善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选择部分省(市)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试点。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率先进行了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在试点地区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下,近九个月的试点运行平稳,取得了预期效果。经过调整完善后的税收政策在试点中效果明显,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税收流失。同时,试点地区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又对政策作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记者: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将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中对拟享受政策的单位规定了哪些条件?

    有关负责人:关于享受政策的企业所有制性质问题,是调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别之一。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的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正在顺利推进;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自2007年1月1日起适用外资企业,今后内、外资企业面临的税收待遇将逐渐趋同,因此这次调整后的政策把外资企业也纳入进来。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拟享受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了如下条件: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单位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本设施及规章制度。
  
记者:《通知》中对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拟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明确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记者: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国家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一直以来,国家针对残疾人员个人就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我们进行了梳理,统一体现在了政策文件中: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通知》中对享受政策的残疾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有关负责人:按照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安置“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残疾人认定标准已进一步科学化,残疾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为了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其中,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精神残疾人员目前主要集中在工疗机构等适合其特点的单位就业,因此,政策规定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
  
   另外,《通知》中还明确了“六残”人员的认定范围,即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考虑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残疾人均有体制保障,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证》由于不是全国统一样式,并且主要是用于赔偿认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但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将证件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则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如果企业正在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那么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由纳税人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纳税人在执行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的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记者:对享受退还增值税政策的企业有哪些具体规定?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有时限要求吗?

有关负责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记者:《通知》中对享受营业税政策的企业有何具体规定?总局对基层税务机关有办理时限要求吗?

有关负责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份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记者:兼营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如何适用政策?

有关负责人: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由单位自行选择适用的税种,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记者: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此次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此次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记者:对正在享受税收政策的福利企业,如果没能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不是从7月1日起就不能享受新的政策了?

有关负责人:对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试点省、市的正在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来讲,应当已经为残疾职工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对试点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其它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16、利息税下调你的利息咋计税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这个即将出台的政策对老百姓的生活有多大影响?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厦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

一、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计税?

   按照修订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一个市民从报纸上看到有关利息税调整的报道,马上想到他投资的三年期企业债券——这是否也要分段计收利息税?

   这位市民可能是混淆了利息税的概念,他所提的是企业债券利息,我们这次调整的是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公布实施以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一直都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如果市民购买国债,根据规定则是免征利息税的。

三、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率如与调整后的实际税率不一样,该如何征税?

   按照国际惯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国内实际税率。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之一,公众一般将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直观地称为“利息税”。该项税收主要指对个人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原税率为20%。美国、瑞典、瑞士、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999年11月以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在我国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并制定征收办法。据此,国务院于1999年9月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雇一残疾人最高每年退税3.5万元


雇一残疾人最高每年退税3.5万元

   商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文,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鼓励更多的企业安置更多的残疾人,使用残疾人员较多的企业,每雇一名残疾人员,最高每年可退税3.5万。新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盲人按摩机构也可享受

   市国税局法规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安置更多的残疾人,新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扩大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并包括符合福利企业有关条件的其他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例如盲人按摩机构等。二是扩大了残疾人的范围,为了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据统计,我市目前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有33户,共安置残疾人员800人左右,其中22家在同安,占全市福利企业户数的2/3。全市福利企业2006年共退增值税2643万元,今年上半年已退增值税197万元。

雇佣残疾人越多越优惠

   据介绍,为了体现雇佣残疾人越多越优惠的目的,新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低于1.5%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高于1.5%的残疾人员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企业,新政策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同时享受实际工资100%的加计扣除;对安置高于25%的,并且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的企业,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对于相关税收退(减)税收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福利企业须保残疾人权益

   据介绍,新政策把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新政策要求: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据市国税局相关人员介绍,他们将对所有福利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及具体人数,推动扩大残疾人就业,堵塞税收漏洞,公平企业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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