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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国地税共同发布明确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自二OO八年四月三日起执行,湖里区局认真执行并要求通知到位,提醒企业遵照执行。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开具。
以经营活动业务的流转税的性质为开具依据,属于增值税业务的,《外管证》由国税局负责开具,如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等;属于营业税业务的,《外管证》由地税局负责开具,如建筑施工企业等。 二、税务登记注销顺序。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采用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的顺序。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地税局先注销、国税局后注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征的,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
国税、地税局办理注销清算时,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先注销的税务局负责收缴。收缴后,先注销的税务局开具《税务登记证件收缴证明单》给纳税人。纳税人将此单递交给后注销的税务局,后注销的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将此单作为征管资料存入纳税人的清算档案。
(湖里区局 陈燕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