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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08.03.06

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集美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政务公开,增加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透明度,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现将《集美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行办法》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集美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政务公开,增加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透明度,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国税发〔2006〕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方式对本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政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公开。重点是 涉及纳税人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税收政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该对外公开的文件。

2.行政审批事项:国税机关负责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用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五项内容);其他经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审批审核的手续要求、法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标准等。

3.税收征管事项:包括纳税事项办理流程,税务登记情况,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民主评税情况,欠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税务违章违法处理情况,出口退税指标分配情况,涉税案件的调查处理规程及案件处理结果等。

4.纳税服务与救济:包括各单位机构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人员身份及去向公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等服务规范公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涉税举报、行政救济的方法和途径等。

5.廉洁自律:税务人员廉政和效能、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廉政举报和效能投诉方法、途径。

6.根据实际需要公开的其它政务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行政事务:

(1)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各项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2)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3)内部考核(如行风效能、廉洁自律、收入预测、征管质量、新闻信息等工作)情况。

2.财务经费:

(1)财务收支情况;

(2)基建(装修)项目的立项原则、招投标、预决算情况;

(3)经费审计结果;

(4)接待费支出情况;

(5)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6)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财产拍卖、租赁、转让、赠予、报废情况;

(7)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行车里程、维修费、油耗情况);

(8)干部经费的使用情况。

3.组织人事:

(1)区局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2)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情况,含选拔条件、职位、符合条件人选、考试、测评、考察、任免等情况;

(3)工作人员轮岗、交流、脱产学习情况;

(4)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5)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结果;

(6)干部晋级、工资调整的依据、数额;

(7)工作人员惩处的原因、依据、结果。

 

4.廉政纪律:

按照中纪委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5.机关党务:

(1)党组成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2)党员党费缴交情况;

(3)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6.评先评优:

(1)评选区局以上级别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情况;

(2)评选本单位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情况公开;

7.根据实际需要公开的其它内部管理事项。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做到规范有序,有利监督,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一)面向社会公开事项

1.通过外部网站公开(以市局公开为主)。包括税收政策、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税收征管事项、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以市局公开为主)。包括影响面较大的税收政策调整、办税流程和便民措施、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政救济方法以及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3.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开。在各办税服务厅通过设立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栏、办税流程图等形式,公开单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税收优惠政策、纳税违章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4.通过税收咨询平台公开。通过12366纳税服务中心、外部网站咨询栏等载体,及时解答纳税人需了解的税收政策和涉税事项。

5.通过印制“办税指南” “办事手册”等形式公开税收政策、办税流程。

(二)内部公开事项

1、通过内部机关网页“政务公开”栏目公开。包括行政事务、财务经费、组织人事、廉洁从政、机关党务、评先评优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通过文件公开。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区局领导工作分工情况、工作人员竟争上岗情况、评先评优情况、财务审计公开等需要公开的事项。

3、通过会议通报公开。包括接待费支出、干部经费使用情况、局党组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等需要公开的事项。

公开的形式,可以采用上述一种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同时进行。

三、政务公开的时限

政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的时限

凡属经常性事项的内容,每月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10日前公开上月有关情况;临时性内容,应在完成该项任务10天内或在执行该项任务7天前予以公布;以局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自颁布之日起5日内公开。

(二)对内部公开的时限

1.行政事务:年度工作安排、重大事项部署、内部各类考核情况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开;

2.财务经费:财务收支、接待费支出、车辆使用情况等情况应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公开;财产购置、固定资产处置,基建(装修)招投标应在事前公告,事后10日内公布执行情况;经费审计应在完成后10日内公开;

3.组织人事: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评、轮岗、交流、脱产学习情况应在完成后10日内公开;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应在实施前5日将实施方案公开,并在每道环节完成后5日内公开;

4.廉洁从政:在结论完成后10日内公开;

5.机关党务:党费缴交情况应于下月10日前公开,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应于确定后10日内公开;

6.评先评优:获得各类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做出决定后10日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一)对社会公开的程序

1.通过外部网站公开的政务事项,以市局发布的内容为主。

2.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内容,以市局发布的内容为主。若以区局名义发布的,必须由局长签字同意。

3.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开的内容,各责任单位提供相关内容,由办税厅所在的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规定和需要,及时更新触摸屏、上墙栏目的内容。

4.通过税收咨询平台公开的内容,由办税厅所在的部门负责,有部门对咨询台提交的问题应积极配合,耐心做好解答、解释工作。

(二)对内部公开的程序

1.通过内部网页公开的,各责任部门对发布的内容审核把关后报局长审批,并提交办公室发布。

2.通过文件形式公开的,按照公文处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公开。

3.通过会议形式公开的,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由局长审批后公开。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保障

(一)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1.实行政务公开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机关政务公开实行分工负责制。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公开内容的发布;各职能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应公开项目内容的编制和公布工作并对其公开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保障,以及网站、触摸屏公布信息的加载、更新和维护工作。

(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1.实行民主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应结合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接受效能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纳税人及内部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2.民主评议的范围。主要针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政务公开的形式、时间、范围等进行。

(四)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及时通报民主评议的结果;对干部和纳税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对纳税人的意见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及时反馈;对内部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局内部网、开会等形式反馈。

(五)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将公开的事项向监察室报备并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保存备查。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1.监察室不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

(1)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政务的;

(2)政务公开内容不实的;

(3)不按规定方式进行公开的;

(4)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5)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室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工作之中。

4.对于违本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务公开项目责任分解表

 

 

 抄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检查室

 

 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5月6日印发

 

 打字:沈兰    校对: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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