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鹰凌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纳税人:
你(单位)截止2008年7月30日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08年8月30日前到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办理税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厦门市鹰凌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纳税人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