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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告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的通知
作者:       日期:08.08.05
厦门市鹰凌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纳税人:

你(单位)截止2008730日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08830日前到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办理税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厦门市鹰凌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纳税人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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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805一科催缴税款公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