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7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思明区国税局和思明区地税局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就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2006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注册地址在思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外资企业和只办理地税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在下列所述的地点换证。换证后不改变原来的国税或地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地点及时间安排
单位纳税人的受理地点: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一楼裙楼思明国税办税服务厅。
个体工商户的受理地点:莲前西路51号毅宏大厦三楼思明国税嘉莲分局;镇海路56-58号三楼思明国税嘉莲分局镇海点;美头山路7号思明国税嘉莲分局公园点;鼓浪屿龙头路82号之三 思明地税局鼓浪屿分局。具体的时间安排、受理范围请见附件。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步骤:
1.领表:可从网上下载或到换证地点领取税务登记表。凡是单位纳税人均应填写“适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凡是个体工商户均应填写“适用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表》;凡是临时经营户的均填写“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
2.填表:按填表说明,工整、准确、完整地填写,每表一式三份,单位纳税人应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上。
3.报送的资料
换证时除提供上述表单外,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许可证照副本复印件二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个体工商户不提供)
3). 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 纳税人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换证时直接做税务变更登记,但应同时附送变更的相关资料。例如:注册地址发生变化,需提供新注册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交件:在约定时段携带需报送的资料到指定换证点,经受理人员审核后,领取换证回执单。
5.领证:根据回执单通知的时间,携带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到换证点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四.注意事项:
1.只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证手续同上述规定。
2.本次换证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不需要缴纳工本费;如纳税人需要购买外框的,则另外缴费。
3.换证时,进行税务变更登记的,视同换证,不收费;换证后,进行税务变更登记的,按规定收费。
4.总机构下属所有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同时与总机构一起在同一地方办理换证手续,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办理换证手续。
5.换发新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生变化,与原发票专用章号码不符的,应及时办理更换发票专用章的相关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
一. 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地点:
纳税人类别 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
单位纳税人 湖滨南路8号二楼思明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 2383255
个体工商户临时纳税人 莲前西路51号毅宏大厦三楼思明国税嘉莲分局 5995126
鼓浪屿龙头路82号之三思明地税鼓浪屿分局(仅办理鼓浪屿的个体工商户) 2570499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步骤
1.领表和填表。同上述换证的要求相同
2.准备和报送的资料。详见各《税务登记表》的填表说明。特别提醒不同的登记类型,应提供相应的资料。
3.交件缴费。携带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到指定办证点,经受理人员审核后,缴纳工本费(请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缴费,不收现金),领取受理回执单。
4.根据回执单通知的时间,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并按“管征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到管征局报到。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