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所有涉外企业重新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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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事业单位:
由于二法合并以及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紧急下发的20号补丁,所有在CTAIS2.0中已经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有效期止”已经被强制鉴定到2007年12月31日,因此要求对所有的涉外企业重新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该项工作从2008年2月1日开始做,必须在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
二、在做税种登记时,税目应当选九位的,七位的只到项,为非法科目代号,会出现扣款失败,例如:港澳台企业应该选(101043509其他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不能选(1010435其他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九位的101043509才到目,才是正确的科目代号。
三、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且核定征收审批表中录入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的,CTAIS2.0中将于2008年1月1日起自动默认为查帐征收。如需继续核定,请在“核定类文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重新鉴定为“核定征收”。
四、在做税种鉴定时,有效期起可从2008年1月1日起,有效期止可空。
征管处、所得税处、国际处
2008年1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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