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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核销期限放宽到210天
作者:  洪榕     日期:08.06.05

继放宽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放宽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期限。“国税筹划师”从市国税局直属分局了解到,2007年12月4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核销时间可以放宽到210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210天。同时,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日,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是在2007年12月4日之后的,均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市国税局提醒说,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日期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换言之,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后的第90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不含申报截止日当天),则该笔退税应在当月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后的第90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含申报截止日当天),则可顺延至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有些企业理解为申报期限可以延长40天,达到130天,造成在单证申报的过程中出现执行政策偏差,影响了出口退税。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并不都是每月10日,应以市国税局网站公布的每月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链接】



    出口货物退税资格认定

    可即来即办



    近日,国地税联合开发的“厦门市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认定,由原来承诺的3个工作日调整为即来即办。

    据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由原来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原来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审批三个岗合并为一个岗办理,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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