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利莱电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莱公司),地址:湖里区安兜龙头山工业区A幢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万才,注册资本;贰佰壹拾捌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制造加工、电子产品、健身器材等。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间,万利莱公司支付开票手续费让厦门精杰工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为自己虚开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61059.35元,税额合计316380.09元,价税合计2177439.14元,万利莱公司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6380.09元,列支成本费用1861059.35元,偷增值税204423.63元、企业所得税181490.26元。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于2006年4月12日对万利莱公司作出追缴所偷增值税204423.63元、企业所得税181490.26元,加收滞纳金19699.43元,同时对所偷税款处以罚款385913.89元的税务处理。并于2006年6月7日依法执行。
厦门市鸿博工贸有限公司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博工贸公司);注册资金:伍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欧阳平安;地址:思明区塔埔村工业园;经营范围:制造、加工装载机、叉车、挖掘机;批发、零售机械配件等;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1月至12月间,鸿博工贸公司取得销售货物收入5542706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报增值税销项税额805350.43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7227.07元;以及将装卸费、搬运费等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39.36元,偷增值税545538.84元、企业所得税61084.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我局于2006年1月11日对鸿博工贸公司作出追缴所偷增值税545538.84元、企业所得税61084.06元、罚款303311.4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于2006年2月6日依法将罚款执行入库。
厦门凌华工贸有限公司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华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连成;注册资金:伍拾万元人民币;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华泰路69号一楼东部;经营范围:模具设计制造加工;橡塑产品开发、加工销售等,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间,凌华工贸公司取得昆明万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开具的175份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854077.20元及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06年3月7日对凌华工贸公司作出查补增值税1854077.20元并对未按规定保管帐证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的税务处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