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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送达
作者:       日期:08.08.25
        

厦门滨洋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350204705455291;注册地址:开元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3H;法定代表人:周美爱。你公司现已逾期未提供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退税款1287288.10元予已收回。因采取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厦国税进限缴字[2008]1号),限你公司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1506室)缴纳应收回的出口退税税款壹佰贰拾捌万柒仟贰佰捌拾捌元壹角,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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