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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新设高新企业仍享优惠
作者:  樊娟 肖雨 赖薇     日期:08.01.09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厦门特区企业优惠税率的过渡办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也就是说,厦门企业15%的优惠利率将逐步以递增方式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

    今年企业优惠税率 为18%

    《通知》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厦门绝大部分内外资企业2007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因此,这些企业今年过渡税率将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内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法施行后仍执行“从旧”原则,有关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是,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将从今年算起。

    计算应纳税所得应“从新”

    据介绍,国家对原执行优惠税率的企业规定过渡期,目的就是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使老企业尽快适应新的税率环境。因此,国务院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以及新旧税收优惠发生交叉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从我市税务机关了解到,我市企业享受过渡优惠政策,虽然优惠政策是旧政策,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新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负计算,慎重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新设高新企业 仍享“特权”

    记者还从厦门税务部门了解到,新法将逐步取消原有区域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域优惠本身被全盘否定。

    在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法理念下,《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一文,又赋予经济特区新的“特权”。

    《通知》规定深圳、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在上述区域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这里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二是符合 《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三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企业认定门槛“提高”

    《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管理较以往更加严格。《通知》规定,在上述区域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通知》特别要求同时在上述区域内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单独计算其在区内和区外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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