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税局 > 税收法规 > 政策解读 > 企业所得税
国税策划师特别策划之二:新企业所得税亮点逐个看(二)
作者:  肖雨 谢益鹭     日期:08.01.05
新企业所得税 亮点逐个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我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近期受理的咨询电话迅速增加,纳税人非常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

    日前,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新税法有啥亮点?“国税筹划师”为您一一道来。

    减免税起始年度怎么算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待遇。该规定将“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改变了现行外资税法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具体原因是什么呢?

    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获利年度作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税收征管难度大。

    《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另外,这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该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但汇总纳税容易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纳税人和地方政府都极为关注。《实施条例》中对此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

    这位人士说,他们经过多次研究,考虑在新税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合理、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因此,《实施条例》中仅保留了原则性的表述。

    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施条例》并没有对集团内法人企业间合并纳税的相关规定,这一问题将如何解决?

    有关负责人表示,从1994年起,我国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当初政策出发点是在母子公司之间核算不真实、企业集团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集团发展。新税法实施后,从规范税制来讲,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新税法中已经有了授权性规定,因此在《实施条例》中就不再规定。

    (通讯员 肖雨 谢益鹭)

相关新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