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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境外所得按15%纳税
作者:12366    日期:

   

高新企业的境外所得按15%纳税
陈经理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规定,1、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3、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
王会计问:我单位向一家非上市公司投资,被投资方股东大会近日通过2010年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方案。请问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而与此不相符合的非上市公司以资本溢价分配投资企业所得部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利息收入应在转让时确认
黄小姐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于什么时候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豆不免增值税
林先生问: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国税12366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对照此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
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高新企业的境外所得按15%纳税
陈经理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规定,1、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3、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
王会计问:我单位向一家非上市公司投资,被投资方股东大会近日通过2010年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方案。请问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而与此不相符合的非上市公司以资本溢价分配投资企业所得部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利息收入应在转让时确认
黄小姐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于什么时候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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