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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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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税局发挥税收政策的发展与民生导向作用,让更多人分享经济发展、税收增长带来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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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泥 肖雨 夏国轩 图/谢益鹭
日期:08.04.30 |
从2007年7月开始,民政福利企业适用新的优惠政策。新政策将福利企业享受的退税限额与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挂钩,规定安置单位必须符合五个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第一,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 (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第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 (含10人)。第三,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四,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五,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通过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每雇一名残疾人员,最高每年可退税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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