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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作者:       日期:08.05.07


    2003
年起,我市岛内增值税个人销售货物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2006年起岛外个人销售货物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与岛内实现统一。具体规定如下: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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