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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办函[200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提高网站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对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办的互联网站。
二、评估标准
根据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税务网站建设工作实际,评估指标分为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管理4个部分,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
三、评估方式
评估由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确定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四、评估采样时间
评估采样从2007年4月10日至2007年4月25日。
五、评估结果发布
评估结果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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