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税局 > 管理制度
厦门市国税局外部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08.06.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国税系统外部网站的作用,加强对外部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部网站是指由市国税局发布及市国税局负责维护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第三条 厦门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因特网这一高效载体,是以公开政务、宣传税法、服务纳税人为目的,围绕纳税人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具有查询、投诉、下载和网上审批和网上办税等功能的外部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公布税事活动、行政许可事项,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国税部门办事效率的提高,方便纳税人,取信于社会。

第四条 外部网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外部网站信息内容和相应服务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外部网站的各项服务、应用功能的开发,市局统一组织,区局要开发新的栏目,须报市局批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是全市国税系统外部网站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外部网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市局信息中心提供外部网站的网络环境、硬件维护、软件开发、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 各区局、直属局的子站频道由所属各单位自行管理,各区局、直属局应确定网络管理部门及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频道的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应指定一名网站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所联系栏目的上网信息维护、更新工作,并协助市局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公室共同维护好市局网站。

第九条 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定期接受市局组织的网站工作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栏目设置及维护模式

第十条  网站栏目的设置由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各区局、直属局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提出栏目设置的建议和意见,办公室汇集各部门的意见后,统一安排、设置栏目。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的维护实行两级负责制。栏目的信息维护由市局办公室和各职能处室共同负责。办公室为栏目管理单位,负责信息的更新、发布工作,各职能处室为信息责任单位,负责信息的收集、采编、提交、审核工作。为了提高网站的工作效率,办公室可以将一些特定栏目的管理授权给有关部门负责。被授权的部门应对该栏目全权负责,即被授权部门既是信息责任单位又是栏目管理单位。各区局、直属局子站频道的维护模式由各区局、直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网站各栏目的授权及维护责任单位的确定由办公室与各职能处室协商沟通后报市局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网站信息维护的首要责任人,负责信息的审核。各指定联络人员为网站信息维护的直接责任人,取得信息的采编权、初审权,并有设置、更改栏目的建议权。

首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网站信息维护的职责。

第十三条 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外部网站栏目进行调整;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请市局网站管理办公室设置相应的栏目。

第四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四条 外部网站发布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主要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地理位置、工作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五)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内

(六)本单位按规定必须向公众公开的人事、机构、财政、统计等信息;

(七)本单位的投诉信箱、举报信箱;

(八)其它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五 下列事项不允许在外部网站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依法受保护的纳税人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稳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引用、摘录、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防止发生版权纠纷。引用、摘录、转载的信息必须注明信息的出处和作者。

    第十七条  自编信息一般应注明提供稿件者的真实姓名、发表时所用单位名或个人真名或笔名。网站各类自编信息应做纸质备份。 

第十八条  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实行上网审批制度,各责任单位在具体的信息发布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外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各类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工作,以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和安全。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二十条 网站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和维护人员必须妥善保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及密码,及时更改初始密码,不得将密码泄漏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信息维护人员发生调整应及时通知办公室注销或更改其后台维护权限。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办公室发现本单位发布不当、非法信息,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进行删改,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删改;本级及上级办公室(网站管理部门)有权对上述信息直接进行删改。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局将对各责任单位的栏目维护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开展网站建设评比活动,评比结果在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厦门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