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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访谈增值税转型热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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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4-08 09:00
地点:厦门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嘉宾:厦门市国税局流转税处 陈宁虹处长、黄少华、蔡芬扬 摘要:2008年11月,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三大条例的实施细则,流转税处专家就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为您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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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的实现与纳税人的互动交流,厦门国税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将结合国税政策热点和纳税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与网民的在线交流。您可以就每期的专题进行网上提问,访谈嘉宾将及时回答您的问题。访谈栏目仅作为专题性政策咨询和建议收集渠道,不受理投诉申告和具体事项的解决。如有投诉、求决类事项请到网上投诉、网上举报等其他互动类栏目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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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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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是哪些?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能否允许纳入抵扣范围?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是哪些?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能否允许纳入抵扣范围? |
|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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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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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目前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请问2009年新购买的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
| 答:您好!您公司若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应税项目的,购入办公设备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可以抵扣。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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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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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底与客户签定购买固定资产协议,2009年1月购入,请问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
|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你公司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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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iw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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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请问09年小规模企业若超过标准的,是否跟原来一样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会按17%征税而又不能抵扣进项呢? |
|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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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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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如何定义的,增值税转型后外企股息分红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
| 答:您好!个税问题属地税征管,请向地税部门咨询。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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