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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08.0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鼓励干部通过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经市局计划选送参加委托培养或干部自行参加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在职干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提高学历学位层次、重点培养的原则。鼓励干部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和个人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着重以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坚持鼓励自学、便利就读的原则。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时,应就近选择国民教育资格质量较高的院校,倡导以在岗学习形式为主,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半脱产学习形式的人数,缓解工学矛盾。

   第六条 坚持真才实学、学以致用的原则。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须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的培养需求。

   第七条 坚持统一管理、计划选送的原则。根据本系统人力资源发展的规划,实行公开报名,逐级推荐、学前考试、择优选送部分干部公派进入境内外高等院校学习深造。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本系统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形式

   (一)市局计划选送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培养的学历学位教育(以下简称公派教育),分脱产、半脱产和出国(境)留学。

   (二)经市局批准个人自行安排参加境内外办学机构的学历学位教育(以下简称自学教育),分半脱产、不脱产和出国(境)留学。

   第九条 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均须在报考前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市局教育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报考;凡未经市局审批自行安排学习的,不得享受学习假和报销各种学习费用。

   第十条 参加公派教育和自学教育的干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年度考核等次连续三年均在称职以上。

   (三)有相应的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符合报考的要求。

   (四)原则上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应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市局人事处(教育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正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办理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十二条 干部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干部参加高等专科及本科学历学位教育,学费(含学杂费、论文答辩费等)由本人先垫付,待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及《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批准单回所在单位按全额报销。同时报考两个学历层次教育或同时报考同一层次的不同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只报销其中一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费用;报考与原学历层次相等的,学费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干部参加公派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学费由市局直接与办学机构办理核算;论文答辩费待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批准单回所在单位报销;参加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经市局批准由个人自行安排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干部由市局选送到异地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每学期可按公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在校学习期间,其住宿费不得超标,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学习期间待遇

   第十六条 干部经市局批准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依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干部管理任用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47号)及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脱产学习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予以免职,原职级待遇不变,学习期内根据其在校表现和学习情况,若无违法违纪情形,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称职等次。学习结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回单位工作的当月,重新明确职务,其学习前后和学习期间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经市局批准脱产参加境内学历学位教育,自脱产学习之日起,至学习结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毕业证书止,按本系统现行奖金福利发放的有关规定,扣发各种工作性补贴。

   经市局批准参加自学教育的干部,凡需要请假参加考试、论文答辩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请学习假,学习假期间每天扣发奖金50元。

   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公派出国(境)留学,从出国(境)留学的次月起只发给基本工资,扣发各种工作性补贴,其他奖金福利待遇比照干部脱产参加境内公派教育的有关规定,待按期毕业回单位后予以补发。干部经市局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期限界定为一年,出国(境)留学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福利,待其按期回单位后,发给出国(境)留学期间的基本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取得本科学历学位,须在单位工作满3年后,才能报考公派硕士学历学位教育;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取得硕士学历学位,须在本单位工作工作满3年后,才能报考公派博士学历教育。

   第二十条 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因个人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学费及各种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已预借或报销的费用一次性缴回。

   第二十一条 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学习毕业后,在本系统内服务年限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本系统或辞职,应一次性退还由单位负担的各种学习费用。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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